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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新聞
公司全名
極上教育諮詢股份有限公司
 
個股新聞
項次 標題新聞 資訊來源 日期
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4-12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3/04/12董事會決議通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2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4,000,000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按面額計新台幣40,000,000元。
(6).發行價格:暫定每股新台幣10元發行。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計400,000股。
(8).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發行股數之90%計3,600,000股,
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持有股數比率認購,每仟股認股600股。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行於停
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辦理拼湊或員工、
原股東放棄認購部份、逾期認購不足一股部分,授權董事長先行洽特定人按發
行價格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有關認股基準日、股款繳納期間、增
資基準日及辦理本次現金增資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訂定。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如有相關未盡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增資基準日及繳款期間,
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因實際作業需要而須變更時,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2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資本公積配發現金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4-12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3/04/12董事會決議通過
1.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度
2.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
3.股東配發內容:
(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0
(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
(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6.0
(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36000000
(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
(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
(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0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 『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4-12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全職及兼職
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
由董事長核定後,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興櫃後,惟具經理人
身分之員工,需經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
身分之員工先提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二)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85,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85,5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興櫃或上市(櫃)掛牌日後者,
其認股價格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本辦法100%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情事而遭公司開除者,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調減其得行使惟尚未執行之認股權數量。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開除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如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
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且向下調整,
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在上市(櫃)前,
應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
每股繳款金額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
每股新台幣十元;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
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且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興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每股新台幣十元;
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且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因前述各項認股價格之調整,
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
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時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如本公司已登錄興櫃或上市(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六)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與認股權人,應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
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本額變更登記之作業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
變更而需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4-12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3/04/12董事會決議通過
(1)報告本公司一一三年第一季財務報告。
(2)報告本公司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
(3)通過本公司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4)通過本公司第二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案。
(5)通過本公司修訂『113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6)通過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及相關事宜案。
(7)通過修正本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案。
(8)通過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
(9)通過修正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10)通過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11)通過修正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12)通過訂定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3)通過訂定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案。
(14)通過解除本公司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15)增列一一三年股東常會召集事由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5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增列召集事由)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4-12
1.事實發生日:113/04/12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增列召集事由)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27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一段176號3樓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4)、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5)、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
(4)、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修訂「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6)、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新增)
(四)、選舉事項
(1)、選任獨立董事案。
(五)、其他議案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6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3-14
1.事實發生日:113/03/14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3/03/14董事會決議通過
(1)通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
(1)通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告案。
(2)通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盈餘分派案:不配發股利。
(3)通過本公司一一二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考核」
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案。
(4)通過本公司選任獨立董事案。
(5)通過本公司一一三年股東常會召開事宜案。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7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3-14
1.事實發生日:113/03/14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
一.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27
二.股東會召開地點: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一段176號3樓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
四.召集事由
(一)、報告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
(2)、監察人審查一一二年度決算表冊報告。
(3)、健全營運計畫執行情形報告。
(4)、一一二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5)、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訂報告。
(二)、承認事項
(1)、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2)、一一二年度盈餘分派案。
(三)、討論事項
(1)、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2)、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
(3)、修訂「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案。
(4)、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5)、修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案。
(6)、修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案。
(四)、選舉事項
(1)、選任獨立董事案。
(五)、其他議案
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六)、臨時動議。
五.股票停止過戶日期:113年3月29日~113年5月27日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股東書面提案受理期間及地點:
1.自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凡有意提案之股東務請於上述時間內,將函件以書面方式親臨
或郵寄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7號3樓),
郵寄者,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股東會提案函件』字樣,
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辦理。
2.自113年3月18日起至113年3月28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
凡有意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之股東務請於上述時間內,將函件以書面方式親臨
或郵寄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67號3樓),郵寄者,
請以掛號函件寄送,並於信封封面上加註『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書件』字樣,
並敘明聯絡人及方式,以利董事會審查及回覆審查結果。
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並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學歷、經歷及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
應遵循事項辦法」相關規定之文件。
以上所提及其他未盡事宜,均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8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分派案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3-14
1.事實發生日:113/03/14
2.發生緣由:依據公司法第235條之1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第25條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113年3月14日董事會決議擬按本公司章程第25條規定
分派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監事酬勞」。
(1)員工酬勞:新台幣84,841元。
(2)董監事酬勞:本次不分派董監酬勞。
(3)上述金額全數以現金發放。
(4)上述決議數與112年度認列費用金額無差異。
9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公告 摘錄資訊觀測 2024-03-14
1.事實發生日:113/03/14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112年度合併財務報告
(1)財務報告報導期間起訖日期:112/01/01~112/12/31
(2)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收入(仟元):167,164
(3)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毛利(毛損) (仟元):60,336
(4)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營業利益(損失) (仟元):1,876
(5)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稅前淨利(淨損) (仟元):908
(6)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本期淨利(淨損) (仟元):680
(7)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歸屬於母公司業主淨利(損) (仟元):1,515
(8)1月1日累計至本期止基本每股盈餘(損失) (元):0.25
(9)期末總資產(仟元):275,287
(10)期末總負債(仟元):174,582
(11)期末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仟元):100,012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0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 『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摘錄資訊觀測 2023-12-26
1.事實發生日:112/12/26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公司法第167條之二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通過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認股權人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全職員工為限。
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5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5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本辦法100%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及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自願離職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3個月內
(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
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且本公司有權將已授予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2.解聘
認股權人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而遭公司解聘者,
其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
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
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死亡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始得行使之。
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
認股權人所屬國繼承相關法令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繼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
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間。
5.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
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仍需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
認股比例之限制,並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有效期間行使之。
6.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
義務均不受留職停薪之影響。
7.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3個月內
(惟不得逾越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
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9.其他非屬上列原因或實際依照前揭各款規定執行時必須依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時,
授權董事長依實際狀況個別訂定或調整之。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或受讓他公司
股份發行新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除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
認股價格得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但如認股價格之調整可能對認股權人稅負產生不利影響,
本公司不對認股價格調整決定對認股權人承擔任何責任。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
或轉讓之庫藏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4.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
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
減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八、增發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
遇有本公司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按股本變動比率增發
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調整認股股數。但以認股時公司章程載明有足以
供認購股份數額者為限。
九、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
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
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時間至
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股款。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時,本公司得衡酌調整
資本額變更登記之作業時間。
十、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
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1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113年員工認股權憑證 摘錄資訊觀測 2023-12-26
1.事實發生日:112/12/26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
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二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者)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之數,將參酌服務年資、職等級、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擬定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
並經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興櫃後,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需經
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先提
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董事會同意。
(二)任一員工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累計被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加計其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
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
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85,5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股,
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285,5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認股價格為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興櫃或上市(櫃)掛牌日後者,
其認股價格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
可依本辦法100%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
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等重大過失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或已具行使權但尚未行使之
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
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認股權人如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情事而遭公司開除者,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調減其得行使惟尚未執行之認股權數量。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開除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
惟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
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
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
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
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如遇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
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7.調職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認股權人,
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或私募)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
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
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
(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之,
如有實際繳款作業者則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
原則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且向下調整,
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x新發行股數)/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但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
之庫藏股及本公司已收回或買回惟尚未註銷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員工酬勞發行新股,其每股繳款金額在上市(櫃)前,
應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之每股淨值;上市(櫃)後,
每股繳款金額應為股東會前一日之收盤價,並考量除權除息之影響。
4.每股時價之訂定,興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
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
每股新台幣十元;興櫃掛牌日後,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
基準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
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
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且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
興櫃掛牌日前,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最近期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且不得低於每股新台幣十元;
股票興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三十個營業日
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
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時價。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
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應於減資基準日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且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四)因前述各項認股價格之調整,
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
除權公告日、現金除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
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向本公司指定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指定之單位受理認股之請求後,
通知認股權人於指定時間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
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
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如本公司已登錄興櫃或上市(櫃)買賣,則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
發給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
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六)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與認股權人,應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本公司所交付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辦理。
十一、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
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
變更而需修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3-12-26
1.事實發生日:112/12/26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2/12/26董事會決議通過
(1)通過本公司一一三年度內部稽核計畫。
(2)通過修訂『110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3)通過修訂本公司『公司章程』案。
(4)通過本公司『113年度員工認股權發行及認股辦法』。
(5)通過本公司續委任簽證會計師。
(6)通過本公司董事與監察人及重要經理人投保責任保險。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3 公告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3-06-15
1.事實發生日:112/06/15
2.發生緣由:本公司112年股東會重要決議事項
一、承認事項:
(一)、承認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
(二)、承認一一一年度虧損撥補案。
二、討論事項:
(一)、經表決未通過資本公積發放現金案。
(二)、經表決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案。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14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事項 摘錄資訊觀測 2023-06-15
1.事實發生日:112/06/15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112/06/15董事會決議通過
(1)通過本公司一對四事業部三民分校經營調整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15 公告本公司112年股東常會通過 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摘錄資訊觀測 2023-06-15
1.股東會決議日:112/06/15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 劉冠德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本公司所營事業範圍內或同類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12/06/15~114/06/28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同意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
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 1 頁/ 共 1 頁 共( 1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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